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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里规定的保存期限是否适用于已经注销的企业?
文章来源:上海市财政局 | 发布日期:2019年01月15日
根据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规定“单位因撤销、解散、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,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,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。”外商投资企业撤销、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,其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,按照199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、国家档案局印发的《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》(国发字〔1994〕第23号)有关规定进行处置。具体建议咨询有关档案管理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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